(四)市经贸委。联合规划部门,牵头落实做好《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03-2012)》,积极推进规划新建社区饮食服务业项目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配合组织饮食服务业开展有关环境保护行动,引导饮食服务业户落实环保治理工作。
(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整治无证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房屋规划用途,把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关;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实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六)市城管办。将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协调、监督市城管局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和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城管局。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八)市卫生局。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卫生许可证核发关;与工商、环保部门联合监管、互通信息;对政府同意关闭的饮食服务业户注销其卫生许可证;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与环保、工商、规划、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九)市法制办。提供有关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中的法律支持。
(十)市整规办。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整治饮食服务业无证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督促落实《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十一)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饮食服务业户消防安全严格把关。
(十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本级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对辖区内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以街道为单位督促辖区内饮食服务项目整改及办理有关手续;基层组织结合出租屋管理、“住改商”、“五小”、“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解决饮食服务业的规范发展;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依照本方案制订各自辖区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案;依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