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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体内放置支架个人支付比例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体内放置支架个人支付比例的通知
(大劳发〔2008〕17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体内放置支架个人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体内放置支架为国内生产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70%;体内放置支架为进口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35%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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