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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十二、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行限时办理;对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内部事业单位也要制定相关的限时办理制度,承诺的办理时限要对外公布。对企业提出的服务需求和办理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结时间,力争做到即时办理。

  十三、规范企业检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实施检查时,应避免重复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大企业实施检查,确需进入大企业实施检查的,应当向省监察厅备案。

  十四、完善巡视督察制度。省监察厅要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情况作为巡视督察的重要内容,一并组织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办事时间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行政单位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十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直通车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催办、督办、协办大企业提出的服务请求,每半年对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大企业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十六、建立统计制度。省统计局对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十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报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比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附件:
第一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
(155家)
(以企业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排列)

  武汉市(6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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