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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政发〔2008〕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1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

  大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为大企业提供便利、高效、快捷的服务,支持大企业扎根湖北并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开展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必须是在鄂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或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

  (三)上年度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有较大在建项目支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发展建设项目,享受直通车服务。

  二、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名单,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拟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确定。名单定期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批纳入直通车服务的为工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以后视情分批纳入。

  三、建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加强对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经委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四、建立部门负责制度。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指定相关机构和联络员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主要职责: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通报涉及企业的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对大企业公开,以方便企业联络,接受企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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