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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2008)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8〕174号)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减轻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用药患者的个人负担 ,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决定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肾(肝)移植术后第一年,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3.4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4.4万元以上5.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5.4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7.4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肾(肝)移植术后第二年,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内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4%;使用抗排斥药在2.3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使用抗排斥药在3.3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使用抗排斥药在4.3万元以上6.3万元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使用抗排斥药超过6.3万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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