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择优推荐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连地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三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2)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
3.产品成熟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性能稳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以上,或上两年度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