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召开协同控管工作会议,解决协同控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高土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及时增添相应的数据采集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职能互补。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应当配合地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本部门掌握的土地出让(转让)、房屋交易、农用地转用、土地房屋登记、土地清查等涉税基础信息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提供的数据充分运用到土地税收征管工作之中,完善税源管理、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
(二)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缴或少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财政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各项土地房屋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
(三)地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四)地税部门要做好土地税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各税种的征收情况、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
三、认真做好土地税收的协同控管工作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土地房屋税收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一)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不征税)凭证的,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