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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肇源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肇源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黑价格字〔2008〕298号)


肇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收肇源县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源政呈[2008]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考虑肇源县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意见、成本监审报告、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肇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不按污水处理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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