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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加强用工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进行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不准使用编制外用工人员。已经使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形式
  (一)确因工作需要暂时清理不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要从严掌握,统一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机构与编制外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往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二)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机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各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将他们的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遣机构反馈和沟通。
  (四)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机构就双方的责任、义务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派遣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其用工人员的全部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等费用,具体拨付事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三、采取措施预防劳动争议,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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