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军分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镇江武警支队:
1.按照《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市城管局:
1.负责提供环卫等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城管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宗教组织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宗教管理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宗教组织的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房管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房管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司法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法律服务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司法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市公安局:
1.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处理和解决普查员在实施调查中所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的事件和行为;
2.负责提供分地区保安服务、印章雕刻、网吧、废品回收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市粮食局:
1.负责提供分地区粮食加工、粮食机械制造、粮食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并负责督促各辖市区粮食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