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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2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抓好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并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地解决了原《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问题、取消生育间隔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调整问题、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待遇等问题,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工作的需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认真制定学习贯彻计划,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要充分利用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通过开展党委中心组学习、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计生干部要全员参加学习培训活动,采取召开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学习、开展学习竞赛等形式,切实提高培训的覆盖率和实际效果。同时,要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级人口学校,以集中培训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开展有奖知识问答、发放问卷、咨询等形式,切实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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