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治区建设厅、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的试点意见。
4.自治区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负责提出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服务的试点意见。
5.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推动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和战略性重组的试点意见。
6.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提出落实农村牧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和强化农行、农发行及邮政储蓄银行为农村牧区服务功能的试点意见。
7.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实行用人聘用机制的试点意见。
8.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服务企业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公共平台建设,支持服务企业在本地区开展海关保税延伸业务,到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保税区进行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负责研究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突出发展重点
(九)自治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重点投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节能减排等公共服务领域。
(十)自治区财政要逐步扩大服务业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服务体系;支持列入规划的重点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发展服务业集聚区、服务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
(十一)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安排并逐步增加服务业专项和引导资金,支持本地区服务业发展。
(十二)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机构,研究提出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如将收费质押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五、做好基础工作,加强督查落实
(十三)自治区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物流、金融、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国家服务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具有我区特色的地方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