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3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的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07〕7号和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的责任分解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精神,努力加快我区服务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分工,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规划引导,完善规划体系
(一)对《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内党发〔2004〕11号,以下简称《纲要》)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全区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对《纲要》所涉及的各重点行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中期评估,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行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各责任部门如下:
1.商贸流通、餐饮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
2. 交通运输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3.房地产业、市政公用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建设厅。
4.旅游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旅游局。
5.金融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金融办。
6.信息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信息办。
7.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科技厅。
8.教育服务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9.文化产业规划中期评估。责任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