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主要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市、县农经部门的指导、培训等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和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市财政重点支持省、市级示范合作社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的,有关部门收取的检测、认证费,由各级政府负担。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产品商标可免费转让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倡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统一的产品商标。专业合作社创立的获葫芦岛市著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辽宁省“著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依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全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全市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审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积极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授信活动,推行社员联保方式,加大对合作社贷款扶持力度,解决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贷款后,各级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中,对辐射面广、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重点项目,可予以部分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