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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15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15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74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行政审批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注重研究,科学制定落实方案并反复论证。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按步骤推进,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二、统筹兼顾,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明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狠抓落实工作。
  三、探索研究,不断创新
  紧紧围绕《通知》精神,采取科学有效的途径,下大力气探索和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方法、新步骤、新环节,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在认真贯彻落实和科学探索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发现和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适时推广交流;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年度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于每年11中旬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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