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11月起,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2至3个月时间,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2009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市文化局领导下,镇江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辖市区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镇江市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镇江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镇江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联合名录。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市级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省级名录。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名录的古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辖市区也可建立珍贵古籍目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数量较大,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保护制度、有专门人员、有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命名为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两年命名一次,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以及其他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三、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辖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增加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将保护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