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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级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现就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构筑“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机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依据
  市各有关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2)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处罚等;(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
  对以前清理取消或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收费项目,不得再列入行政权力项目上报。
  四、填报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经清理后需填写二类表格(附件2、附件3)具体要求详见表后说明,重点注意以下几项:
  1.权力编码。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上报审核确定后再填写。
  2.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4.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则列“其他”。填写时注明具体项目种类,有多项“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按前述次序排列,“其他”排最后。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部门清理阶段(11月上旬):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对于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单位清理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执法监督处,徐峰,联系电话:844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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