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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办公室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办公室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8年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镇政发〔2008〕45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现制定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1.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市直有关部门:环保局、安监局、经贸委、工商局、国土局、质监局。
  二、考核内容、计分方式及考核程序
  (一)各辖市区
  考核内容:按照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在工作成效和措施保障两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计分方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见附件1。其中,关闭化工生产企业数为否决性指标,以镇政发〔2008〕58号文件中市政府下达的关闭企业数为准。
  考核程序:
  2008年12月底,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完成自查;
  2009年1月上旬,由市化治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贸委、镇江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对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市直有关部门
  考核内容: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64号),按照市化治办集中办公的相关要求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镇化治办〔2008〕3号),按照承担日常工作和参与协调配合两个层次,主要考核各部门在参与集中办公和督查检查、全力配合、主动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计分方式:采用百分制,具体见附件2。
  考核程序:
  2008年12月底,各部门向市化治办提交工作总结,并根据本办法完成自查;
  2009年1月上旬,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贸委、镇江工商局、市国土局、镇江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列入考核对象的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打分。
  同时,市化治办召开全体集中办公人员会议,组织对列入考核对象的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测评。
  部门最终考核得分 = 考核组打分×70% + 综合测评得分×30%
  三、考核结果应用
  1.该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党政领导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另定。
  未完成全年关闭企业任务的不计分。
  2.对考核成绩分别排在前两位的地区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相关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各种经济考评中作为一项因素考虑。
  3.完成关闭企业任务的地区,关闭企业数10户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5-9户的奖励2万元;1-4户的奖励1万元。
  对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市直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奖励。
  四、其他
  本办法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镇江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计分表(辖市区)

行号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考核办法计分自查得分考核得分
总 分-  
1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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