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8〕19号)
宁波市2007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
一、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7〕第755号、浙土字A〔2007〕061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55.4433公顷;其中耕地50.3895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村25.7730公顷,其中耕地22.815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1.8046公顷,其中耕地1.4978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孔浦村24.1348公顷,其中耕地22.4139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河东村2.6001公顷,其中耕地2.571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1.1308公顷,其中耕地1.091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198842;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