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8]1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8〕19号)


  宁波市2007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
  一、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7〕第755号、浙土字A〔2007〕0610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55.4433公顷;其中耕地50.3895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北区甬江街道联成村25.7730公顷,其中耕地22.815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1.8046公顷,其中耕地1.4978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孔浦村24.1348公顷,其中耕地22.4139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河东村2.6001公顷,其中耕地2.5712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1.1308公顷,其中耕地1.091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198842;监督电话:87196048。
  特此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