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2008-2012年)
为了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和生活水平,根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决定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
一、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部署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提高低收入群众致富能力和收入水平为中心,把统筹城乡发展与统筹区域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区域联动的长效机制和县为责任主体、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推进区域协作和结对帮扶,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劳动就业,完善社会救助,加快低收入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目标任务。“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由在农村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在城镇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增收工程”组成,主要对象分别是200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农户和2007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城镇家庭。经济发达地区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
1.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基本目标:到2010年,力争使低收入农户(“低保”农户除外)7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有劳动力的低收入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全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所有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500元以上,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教育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中的困难群众,低收入农户的人均教育、医疗消费支出占生活消支出的比重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水平。
2.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增收工程”的基本目标:到2012年,力争使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除外)70%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007年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4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教育救助全覆盖城镇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5倍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教育、医疗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基本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