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全面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深入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决策部署、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抓好我市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从低收入奔小康工程责任主体出发,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构,确保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到2012年确保我市低收入农户(“低保”的农户除外)7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非农就业或从事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全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所有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500元以上;教育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中的困难群众,低收入农户的人均教育、医疗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低收入农户年人均收入已超过2500元,镇海区、北仑区、慈溪市、余姚市的低收入农户人均年收入在2008年要达到2500元;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在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低收入农户年人均收入到2010年要达到2500元。
二、要落实责任,制定好配套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行动计划,尽快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与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镇(乡)和各联系部门,多途径促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
三、要全面考核,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市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地区16个乡镇3个片,各县(市)在继续贯彻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的同时,要结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精神,抓好这些地区的重点帮扶,由市扶贫办负责,每年检查,进行绩效评估并考核。其他面上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由各县(市)区负责,市里抓好督查考核。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浙政发〔2008〕48号文件明确的目标和分解的工作任务,对照省级部门的相应职责做好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帮助、服务工作,并继续做好挂钩结对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