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机局镇江市农机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制定的《镇江市农机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农机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2008年11月)
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农机”的建设,根据《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和《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31号)等法规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承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统称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按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牌证、驾驶证等有关证照,按规定参加检审,方可享受农机保险,成为农机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承保险种
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机型及其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业务采取商业自营模式。
三、保费与保额
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小型为80元/台年,大中型为120元/台年,交强险的保额为12.2万;联合收割机三责险保费665元/台年,联合收割机三责险保额为10万元。
四、保费补贴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20%,辖市差额部分由辖市财政给予补贴,区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予以补贴;各辖市区也可以通过适当增加附加险种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