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开展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采用中药(含中药饮片、经批准的重要院内制剂)和中医外治(含中医针灸、推拿、刮痧、药浴等)诊疗项目治疗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诊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原则上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成药报销比例与西药报销比例一样。
(八)二次补偿。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0%。当年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区(市)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二次补偿不属于常规的补偿办法,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针对当年得大病的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和社会矛盾。
(九)鼓励单病种包干。有条件的县、区(市)要积极探索,鼓励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包干,限制不合理医药费增长,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十)其他。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的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资料,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目前,同时参加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种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因疾病住院的,在产后42天之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现行开展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苯丙酮尿症两项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
五、转诊和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