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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西省财政厅在《关于江西省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由试行转为正式执行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中,核定了我省部分压力容器的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的检验规模及检验成本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研究,现将我省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的检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低温容器和低温罐车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取得国家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人员,在经批准与授权的范围内,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与年度检验。检验周期应严格遵照上述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全面检验与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收费类别由八类调整为五类。具体如下:

容积(m3)

V≤5

5

10

15

V>30

全面检验收费标准(万元)

0.60

0.85

1.10

1.40

1.70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万元)

0.40

0.50

0.60

0.75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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