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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完善拆迁安置政策。根据国家、省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加强对建设拆迁安置房、拆迁定建房的管理,合理规划,科学确定拆迁安置房、拆迁定建房的建设量。
  五、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行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保持并相应扩大房地产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开发企业的发展。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相对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加快办理速度。
  六、加大个人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普通住房贷款力度,积极拓展住房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简化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住房的及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降至20%;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
  七、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贯彻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按规定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于以往出让毛地因拆迁等特殊原因尚未实际交地的,适当放宽契税缴纳期限,以国土部门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作为契税纳税时间。
  八、放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实行商品房市场调节价(政策性住房除外)。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统一全市房产登记的操作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登记薄,实现城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一体化。
  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继续加强现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建设的投入,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金融等基础信息数据和房地产开工、预售、交易等信息的资源共享。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为市民购房置业提供科学的信息服务。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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