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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08〕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房地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总量规模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在房地产项目核准和土地供应方面积极促进已出让存量土地的开发,严格控制并压缩商品房开发滞压量较多区域的房地产开发新上项目和土地上市供应量。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亩,缩短地块开发周期,避免出现土地闲置。二是加大未开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认真调查分析土地闲置原因,积极帮助疏导、解决开发难题,努力促成上市土地早日进行实质性开发。三是坚持“净地上市”原则,创造条件,完善配套,逐步向“熟地出让”过渡。加大上市地块基础设施配套投入和遗留拆迁问题解决推进的力度,降低开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缩短开发周期,积极提高上市土地的供应质量。四是统一土地市场。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供应,由市统一编制出让计划,统一土地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在市土地市场出让。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构建更加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
  三、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适当调整新上市项目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比例和分期付款次数。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首付可按30%左右比例支付;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首付可按40%比例支付;5000万元以下的,首付仍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三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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