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2008〕68号)
各币、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
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新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
科学定编,分类管理。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超编地区不再增加编制。各市、县(区)在分配使用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时,不得突破自治区核定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编制结构,不得超编制和突破编制结构增加人员。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变化和工作岗位结构的调整,机构编制部门可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