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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严格项目审查准入。凡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万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电力、钢铁、建材、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高耗能产业规模实行全市总量平衡和产能替代;对当年新上高耗能项目年用能量超出地区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平衡,以及拟建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或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项目不予审批。

  十一、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多元节能投入体系,推行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完善环境设施使用和服务收费制度,推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对属国家明令淘汰类的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高效节能设备投资,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节能减排信息互通制度,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两高两低”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违规企业不良信息记入银行征信系统,不予信贷。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补贴、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鼓励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年节约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项目,按年节能量计算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节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价费形成机制,试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太湖流域的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的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市区节能减排目标第一责任人。建立各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一票否决”项目纳入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班子,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和评优评先。为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落实,市政府从2008年起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节能工作奖励额度与环保工作奖励额度等同,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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