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768号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过测算,现将我省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按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省血站的血液供应价格见附件,该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本市县(区)城郊范围(40公里内)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
设区市血站与各县(市)医院协议内送血免费运送,协议外送血(含急救送血)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局,视具体情况制定合理运送血液价格,协议外送血费用由患者支付。
二、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的血液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其中配血费按《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中的项目价格执行。
储血费按每袋10元收取。
三、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包括全血、红细胞、手工血小板等每单位可加收20元。
四、经过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液及血液成份,包括全血、红细胞、血浆、血小板等每袋可加收100元。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血站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各临床用血单位必须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34号)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血浆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5]890号)同时废止。
七、本文下发后,请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