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政发〔2008〕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龙头产业和支柱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全面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和纳税基准价,加强“卖旧买新”税收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26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四)凡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除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外,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由属地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加大房地产在建项目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贷款规模。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六)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从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新摘牌地块的开发项目经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缓缴半年。
(七)优化土地供应条件。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出让金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2%;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2-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4%;3亿元以上奖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