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215号)
亭湖、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盐城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部署要求,更好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根据《
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员(劳动监察网格化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协管员、协税护税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以及广电设施维护协管员、城市规划协管员、房产管理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等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医院护工、学校食宿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车辆看管、书报亭以及市民公园管护员等。
(四)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社区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在社区开办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托幼等机构服务性岗位;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五)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