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监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度,促进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职能,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一府两院”对人大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接受当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要按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要按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参加有关会议和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府两院”召开的重要会议,要邀请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八)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党委要带头维护其权威性,推动贯彻实施,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九)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规定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各级党委要健全程序规则,促进推荐干部工作规范化。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干部人选,应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说明党委意图、介绍推荐意见和考察公示有关情况,认真研究所提意见和建议,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法定任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