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党委在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听取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人大法定职责和工作特点,对人大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列席同级党委全会。
(五)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要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及时向党委反映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情况与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贯彻党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六)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要加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建设,逐步充实年轻同志,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保证人大领导班子的稳定性和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要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机构,特别要重视解决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各县、特区、区要按市发[2005]29号文件要求设立代表联络机构,确保代表联络工作顺利开展。要优化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充实和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力量,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要保证专职占二分之一以上。县(特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编制单列。
三、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