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不得营利。
6、高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三、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物价、财政要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高校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强《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及时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变更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时,按国家规定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应由委托部门为学生出具相应票据。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学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除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高校收费监督检查
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执行,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有条件的学校要试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