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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14、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按《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批或备案。
  16、高校学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高校(含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依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审核制定(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投资兴建学生公寓,由省物价局、教育厅审核制定,民办高校按《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住宿费应按学年(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在住宿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遇到收费政策调整时,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100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30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两科)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4、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接本”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艺术、体育类每生120元,其它类每生100元(公共课和专业课合计)。
  5、参加报考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编导、播音主持专业测试联考及学校单招专业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音乐、舞蹈考试每生200元,美术考试每生100元,体育考试每生120元(学校单招每生250元,含文化考试),编导、播音主持、考试每生120元,学校复试不得收费;对口招生专业测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计算机类、财经类、文秘类、农林类医学类、畜牧兽医类每生70元,服装类、建筑类、旅游类每生100元,化工类(含理论考试)、机械类、电子类、烹饪类每生150元(特殊材料自备);经批准自主招生院校文化课程考试每生每科30元;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100元。高考普通考生文化课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每生100元,外语需口试测试的每生加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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