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9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基金。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包括退休、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保障和基本住房消费。
按照规定缴存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第六条 市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及住房保障考核内容。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