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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昆政办〔2008〕119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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