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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填写《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在相关收费标准明确以前,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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