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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将《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起,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在《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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