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项制度的通知
(昆政办〔200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昆明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昆明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