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自我考评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保密、目督办、法制、人事等部门组成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组。于次年1月30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评议考核,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保密、目督办、法制、人事等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评议考核组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的评议考核结果,在“中国昆明”网站(http://www.km.gov.cn/)和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km.xxgk.yn.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评议考核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八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评议考核标准执行。评议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该项得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评议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行政机关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