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昆政办〔2008〕119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8〕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保密、目督办、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年度报告、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