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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昆政办〔2008〕119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政府信息的梳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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