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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昆政办〔2008〕119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内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经法定程序解密或经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再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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