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a、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b、环保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须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c、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须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第二阶段: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由市政府确定;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组织新闻通报会,对外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责任单位: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编拟、印制《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宣传资料,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动员个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并结合宣传工作,做好各项实施准备。
责任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与《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1)成立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局和分管公安局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领导组成,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解决各成员单位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