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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减轻城市空气污染,缓减交通拥堵,加快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更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1.第一阶段:《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制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发放绿色标志,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

  (1)发放绿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a、新车注册登记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达标车型可登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sepa.org.cn),在其“达标车型查询”栏目上进行查询,国家环境保护部还在其“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定期发布车型目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b、本办法实施时仍在免检期限内的在用机动车,不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直接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c、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并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2)发放黄色标志机动车的范围及发放地点;

  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或环保部门检测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车现行排放标准,但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检测地点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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