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不定期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公务用车及其它用车大户进行抽检;对不达标的车辆按《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
(3)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冒黑烟车辆进行举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被举报车辆的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检测的,按《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具有专项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和尾气检测设备,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对维修企业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过程实施监管,督促维修企业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质期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