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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本市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或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免检车除外)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定期公布国家环保车型目录,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知识,引导市民购买低排放低能耗环保型新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4)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5)协调在昆明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燃油供应商,销售符合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并对燃油销售企业进行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的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监督管理

  (1)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方法)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月前,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双怠速和不透光烟度法;第二阶段2010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在简易工况实施前建立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线,为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通过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必须在《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前,实现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工位分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GB7258-2004),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判断该车安全技术检验总评不合格,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审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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