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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各部门职责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制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2.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机动车相关基础信息;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视为机动车安全检验过程中存在有不合格的技术环节,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路(抽)检。

  3.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与市环保局共同筛选确定昆明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

  4.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排气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5.市工商局:对新车、二手车销售市场及车用燃油销售点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预售机动车进行抽测,确保预售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排放标准,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6.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7.市发改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检测站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8.市市政公用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9.市城管局: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市出租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新车监督管理

  (1)对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督促销售商对在质保期内经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治理,直至达标。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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