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两个《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合法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办理。
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销案。
2.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的根本目的,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对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同一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4.公开告知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裁量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
5.执法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或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的规定
6.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行政机关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机关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